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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育周与珠海市香洲区粤华小学、陈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育周,珠海市香洲区粤华小学,陈永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何育周,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32。委托代理人:原志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粤华小学,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永和。被告:陈永和,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何育周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粤华小学、陈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育周以自愿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粤华小学、陈永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育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育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育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