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恭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西叶与马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某某,女,回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甘肃省张家川县张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