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继坦与崔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坦,崔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谢继坦,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良敏,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少春、汪培金,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坦诉被告崔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继坦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继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