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俞仁娥与马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仁娥,马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俞仁娥,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颖,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俞仁娥诉被告马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俞仁娥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仁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仁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俞仁娥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