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邱银盛张宋梅与陈阿古吴鹏武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银盛,张宋梅,陈阿古,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鹏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70-1号原告邱银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原告张宋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受托人张海标,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董明明。被告吴鹏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和解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保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银盛、张宋梅撤回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188元,全部退回(已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