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超与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刘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伍世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上诉人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