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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子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子龙,无业。2011年1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武民,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子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亮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亮,被告人胡子龙及其辩护人马武民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亮与被告人胡子龙及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胡子龙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亮经济损失5万元。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子龙之父胡某甲在本市未央区罗家寨村经营“晓龙百货商店”。2011年9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该店买烟,因价格问题与被告人胡子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之后被劝离。嗣后,双方再次冲突。期间,被告人胡子龙用拳头击打刘的面部,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钝性外力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胡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据上述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子龙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还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胡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胡子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胡子龙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具有偶然性;2、被告人胡子龙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胡子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胡子龙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子龙之父胡某甲在本市未央区罗家寨村经营“晓龙百货商店”。2011年9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该店买烟,因价格问题与被告人胡子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之后被劝离。嗣后,双方再次冲突。期间,被告人胡子龙用拳头击打刘的面部,���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钝性外力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胡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15日14时,有群众给未央宫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罗寨村市场打架,未央宫派出所出警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并查明该案发区域为汉城所管辖,遂通知汉城所。汉城所到现场后,对目击群众进行了走访,经查,伤者叫刘某,经进一步工作,确定打人者叫胡子龙。2011年9月24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城所将此案报分局刑警大队,后立案侦查,并对西嫌疑人胡子龙上网抓逃。2011年11月7日14时许,胡子龙在其父胡某甲的陪同下到分局刑侦大���投案。经讯问,胡子龙对其案发当日在未央区罗寨村晓龙百货商店门口故意伤害刘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5日中午,他和儿子胡子龙在未央区罗寨村农贸市场晓龙百货商店,被害人来某店问有没有双喜烟,胡子龙介绍说一种双喜烟10元一包,被害人说太贵了,胡子龙又说还有个6元一包的,被害人说:“你这还是太贵了,你这是瞎胡卖,是不是想让我砸你的店呢”,胡子龙说“我的烟贵了你可以不要,你为啥要砸我的店”,然后被害人就骂了一句,并说在这一片哪个店没去过,哪个店都敢砸。他听后就往店外面走,是怕对方砸他的店,也怕被害人和他儿子发生冲突,他走到被害人跟前时,才发现被害人喝酒了,一身酒味,他就将被害人拉到旁边,劝说“我们又没有故意和你吵架,你为什么要砸我店”,被害人说“我哪个店���敢去,哪个店不敢砸”,他说“你要是把我店砸了,我也不让你走”,当时旁人也有许多人在劝,被害人也就往外走了,他看被害人走到路边上,也不吵了,就转身准备回店里,突然被害人又转身走回来了,与胡子龙在争吵,胡子龙就朝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被害人就倒在地上,他走过去,看见被害人面部有血,就赶紧让旁边的人打120了。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5日中午1时许,“谋蛋”(刘某)喝醉了,到他摊位要烟抽,他就从身上掏烟给发了一根红双喜,“谋蛋”就进烟酒商店,问一盒红双喜多钱,老板的儿子(胡子龙)说有两种,一种10元,一种7元,“谋蛋”就骂“烂烟还要10元”,商店老板儿子就说“你买啥烟给你啥烟,你骂人干啥”,“谋蛋”说要让商店关门,结果双方就大吵起来。他就把“谋蛋”往外拉,把双方拉开了。后商店老���儿子准备上去打“谋蛋”,“谋蛋”也往跟前走,结果商店老板的儿子一拳上去打在“谋蛋”的脸上,一下就把“谋蛋”打倒在地上,他一看“谋蛋”的嘴和鼻子都流血了,一动不动,就赶紧到西唐村找“谋蛋”家里人。等他和“谋蛋”家人到现场的时候,商店老板的儿子跑了。后来“谋蛋”被120急救车送医院了。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5日中午12时,他在未央区罗寨村农贸市场他的鞋店门口下棋。大约到13时许,他看见同村的刘克谋(刘某)和“晓龙”烟酒商店的人发生争吵,他就赶紧上前去劝,想把刘克谋劝走,发现刘克谋喝了酒,身上有酒气,于是他就劝阻刘,让其回家,不要再吵了。他把刘劝到了丰景路的路北边上,他转身准备去劝“晓龙”商店老板,让其告诉他的儿子不要冲动,刘喝了点酒,但是还没等走到“晓龙”商店老板的跟前,只听见老板的儿子对着刘克谋说“你再骂”,接着便冲上去用拳头朝刘的脸上打了一拳,刘就倒地了,他赶紧叫打120,过了一会,民警赶到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晓龙”百货商店在他五金商店对面。案发当天中午1时多,他在商店卖东西,有一个人来店里买铁丝,他们正说的时候他看见对面“晓龙”百货商店门口有人打架,店老板的儿子一拳把一个50多岁的老汉打倒在地,然后周围的人就围上去了,他因为要看店,就没有过去看,过了一会120急救车过来把那个老汉拉走了。6、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胡子龙骑了一辆电动车来木塔寨村找他,给他说在开商店的村子里和别人打架了。他问怎么回事,胡子龙说有一人酒喝多了,到商店里来吵闹,后来把那人给打了,把那人给打晕了。胡子龙把电动车放在他那就走了,不知道去哪了。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罗寨村晓龙百货商店门前。商店门前地面为水泥地。此处现场无异常痕迹反映。现场照片经当庭向被告人胡子龙出示,辨认无误。8、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胡子龙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2)证人赵某通过对照片的混杂确认8号(胡子龙)就是案发时殴打刘某之人;(3)证人韩某通过对照片的混杂确认6号(胡子龙)就是案发时殴打刘某之人;(4)证人王某通过对照片的混杂确认5号(胡子龙)就是案发时殴打刘某之人;(5)被告人胡子龙辨认出2号(刘某)就是案发当时自己打倒的那名男子;(6)被害人侄子刘亮辨认死者尸体确认系其四叔刘某。指认照片经当庭向被告人胡子龙出示,确认无误。9、书证。(1��120急救中心材料。证明2011年9月15日13时23分受理,称罗家寨十字有一50岁左右男子饮酒过量;(2)长安医院病历。证明刘某于2011年9月15日入院救治;(3)公民死亡证明书。证明刘某2011年9月24日死亡。10、西公未刑技(尸检)鉴字(2011)11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尸表检验见死者刘某左眉弓挫裂创口,右颞部头皮下淤血形成,符合钝性外力所致。解剖检验见死者刘某颞肌出血、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颅底骨折等。结论为:刘某系钝性外力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11、被告人胡子龙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多次供认2011年9月15日吃过中午饭,大概在13时许,他和父亲都在商店,来了两个人到商店买烟,那个被他打的人嘴里有酒味,明显是喝过酒了,就指着柜台里的红双喜烟,问他多少钱,他说10元一包,那人就说他们店��的烟太贵了,他就又指着另外一种红双喜烟说,这个是6元的,那人就开始骂,说他是不是不想在这里开店了,他就给那人说好话,但那人还是在骂,说要把他们家的商店给砸了。他父亲就给和那人一起来的人说让把那人劝走。那人就被拉走了,刚走出去没多远,那人又回来了,用手指着他骂,话特别难听,他当时很生气,就上去用拳头打了那人一拳,那人就倒地了,他看那人的左眼角在流血,就害怕了,就骑着电动车跑了,当天他就回到老家许昌了,后来听说那人死了,他就回来投案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龙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子龙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胡子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子龙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具有偶然性;被告人胡子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子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建议对胡子龙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胡子龙拳击他人面部,致人倒地,救治无效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惟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冯宝华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