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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执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冬妹、黄友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冬妹,黄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郑冬妹,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黄友云,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郑冬妹与被执行人黄友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古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冬妹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友云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17.8元以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友云长期外出无法寻找,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黄友云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古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张经春审判员  郑文孝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