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侯科翠与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科翠,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侯科翠,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曾勇。被执行人曾勇。担保人谢鸿娣,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钢红路100号21栋3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于2012年3月7日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担保人谢鸿娣自愿以自已所有的皖A×××××轿车为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勇2012年5月31日前归申请执行人侯科翠借款85000元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谢鸿娣皖A×××××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