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童岩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18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男,196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童×使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千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地多次透支刷卡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3612.63元没有偿还。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童×于2011年7月27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银行欠款现已全部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还款证明、证人姜×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故依法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冬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