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建江与何剑英、郁明、郁超、郁宝昌、吴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江,何剑英,郁明,郁超,郁宝昌,吴宝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396号原告吴建江。委托代理人蒋建章,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英。被告郁明。被告郁超。被告郁宝昌。被告吴宝林。。原告吴建江与被告何剑英、郁明、郁超、郁宝昌、吴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顾文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建江及委托代理人蒋建章、被告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剑英、郁超、郁宝昌、吴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江诉称,200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套房协议书》,约定被告以总价210000元将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华通花园三区73幢xxx室房屋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4月6日支付了房款200000元,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2010年,该房屋房产证登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套房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告将苏州市虎丘区华通花园三区73幢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郁明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也愿意过户给原告,但因被告结欠动迁安置款,现房产证被动迁办扣押,其无法配合过户,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何剑英、郁超、郁宝昌、吴宝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剑英与郁明、被告郁宝昌与吴宝林均为夫妻关系,被告郁超系被告郁明之子,被告郁明系被告郁宝昌之子。各被告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套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座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三区73幢xxx室房屋卖给原告,建筑面积61.02平方米,含xxx室车库一间房屋总价210000元,不含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契税和证费。原告第一次付款200000元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待被告拿到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后,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付清余款1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4月6日支付被告房款200000元,同时,被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已办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何剑英,附记中载明系动迁安置房,户表中人员为郁明、郁超、郁宝昌、吴宝林。因被告未领取房屋两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所涉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三区73幢xxx室房屋,因被告郁超未履行另一案件到期债务,于2010年12月1日被本院查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买卖套房协议书一份、收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套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现诉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均已办出,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原告也应支付购房余款10000元,过户相应的税、费由原告承担。鉴于目前该诉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实现变更登记,故对原告主张变更产权登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郁明辩称因结欠房款致两证被扣无法过户的意见,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两证办出后协助过户是其义务,其应结清欠款领取两证,并不能因其个人原因则迟延,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吴建江与被告何剑英、郁明、郁超、郁宝昌、吴宝林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三区73幢xxx室房屋的《买卖套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吴建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