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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东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正杰、林宜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杰,林宜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范正杰,男,194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阳东县。委托代理人:许兴挺,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阳东县。被执行人:林宜政,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范正杰与被执行人林宜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查询,又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