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嘉知初字第116号-3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正海、杨国峰与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海,杨国峰,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知初字第116号-3原告:杨正海。原告:杨国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轶群,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明星村经济合作。法定代表人:顾金根。被告:顾金根。原告杨正海、杨国峰因与被告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海、杨国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杨正海、杨国峰负担。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