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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龚荣林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荣林。2011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卜剑刚。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荣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荣林及其辩护人卜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龚荣林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大利路66号兴隆纽扣厂门口,在被害人陶雪林停放的黑色广本轿车驾驶室拉手处放置一匿名信件,以杀死陶雪林及其家人等言语威胁的内容向陶雪林敲诈人民币30万元。在未得逞的情况下,被告人龚荣林于同月27日晚19时许再次至该厂门口,以同样的方式放置另一封匿名信,以杀死陶雪林及其家人、烧毁陶雪林汽车、厂房等言语威胁的内容,再次向被害人陶雪林勒索人民币30万元。同年12月29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龚荣林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上巷西面舜鹊线南桥往南20米的电线杆处,将陶雪林放置在此处的人民币30万元“现金”取走,后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蹲点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龚荣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龚荣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雪林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移交接受物品、文件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龚荣林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荣林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荣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