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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建卫与泮伟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卫,泮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卫。被执行人泮伟义,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建卫与被执行人泮伟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台仙下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泮伟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卫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1年6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妻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浙J×××××号汽车,申请执行人亦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2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