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郭纳与徐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登记号:190300000012377 案号:(2012)蓬民初字第198号 郭纳: 我院已接到你诉徐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查询密码:190300000012377 查询网址:http://ytplfy.sdcourt.gov.cn/ 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