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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史张庆、胡利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庆,胡某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庆,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胡亚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君,绰号“吴礼金”,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铁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同年4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及辩护人胡亚飞、王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15日期间,杜某孟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余国春家开设赌场,雇佣李某成、郭某东发“庄洋”、捞头钿等,吴某平、杨某旺、韩某浩等人望风,杨某乔(以上人员均已判刑)开车接送杜某孟,杜某耀(另案处理)记账,先后招徕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及沈某廷、岑某波、岑某朝、翁某芳、余某年、余某国(均已判刑)、张某1、何某1、俞某河、杜某耀、岑某仙、丁某迪、童某平、吴某怀(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70万元以上。其中,部分系杜某孟自己抽头,部分系杜某孟与参赌人员约定,由参赌人员轮流抽头,杜某孟从中分成。期间,被告人史某庆抽头获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胡某君抽头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胡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君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杜某孟、余某年、岑某朝的供述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庆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亚飞、王铁波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庆、胡某君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史某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胡某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史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君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