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守明与马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明,马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563号原告:冯守明。被告:马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守明与被告马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守明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守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冯守明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