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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刚,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旭,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诉讼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林代理审判员  何光秀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迁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