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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0823-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1511室。法定代表人:程从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扬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