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程某某,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姜寨北路20号。委托代理人赵艳萍,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