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某某将本案执行款40000元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再加以前已给付的40000元,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第二项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