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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某某将本案执行款40000元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再加以前已给付的40000元,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第二项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