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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3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厦×楼(×××购物广场内),组织机构代码××××××203。负责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座×××号(××园区),组织机构代码××××××48-8。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中路××龙大厦××楼L,身份证号码×××2220,系公民代理。委托代理人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市长××乡××组,身份证号码×××6252,系公民代理。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东路××大厦××××房,组织机构代码××××××86X。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园×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073。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以下简称力天世纪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和兴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电影《剑指同门》的正版光盘外包装显示“邱某电影”,演员“余某、江某、杜某、陈某、蔡某、黄某、梁某、恭某、官谋”。影片片头显示“××”、“本地制作”,片尾显示“©2009××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3621)显示,××娱乐有限公司系电影《同门》(又名《剑指同门》)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9年3月在香港完成。该片的版权持有人为××娱乐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司为××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行期限由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9日为止。发行方式:(1)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定义为只限通过互联网(Internet,包括局域网)向网络电脑用户(PC)提供授权电影。为免误会,前述授权不包括数字电视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例如手机播放以及机顶盒电视点播权权利。(2)非专有独占性机顶盒电视点播权(IPTV)、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定义为只限通过经宽带透过机顶盒(包括电视内置译码软件及其它外置译码器)向电视机用户提供授权节目(IPTV)。为免误会,前述授权不包括数字电视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例如手机播放的权利。××娱乐有限公司已将本电影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专有独占性机顶盒电视点播权(IPTV)转让给××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有权对前述权利进行转让,现××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本证明书发行地区、期间及形式中写明之版权转让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5月27日,××影片发行有限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以下决议:××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拥有《同门》(又名《剑指同门》)等电影的合法发行权,公司并将以上节目独家授权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运作,一切合约及条款均列明于拟定的后附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该公司提供上述相关影片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及发行权证明书之复印本供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办理有关版权之用,该公司确定上述相关影片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及发行权证明书之复印本与该文件原本相符,其原本属实。2010年8月20日,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8月25日,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工作人员韩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高科利大厦二楼的“力天世纪网吧”,在公证员王某、工作人员韩某的监督下,吴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手续,领取上网卡一张,公证员王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韩某随机选取该网吧内编号为LT-G403的计算机,并监督吴某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2、插入上述上网卡,在“密码”栏中输入身份证后六位数额,登陆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双击打开该w0rd文档,将该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该w0rd文档中。4、单击鼠标,选中“桌面”上名为“影视音乐”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5、双击上述名为“影视音乐”的图标,当前屏幕显示“在线影院”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浏览该页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屏幕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6、双击该页面上名为“网吧院线(本地)”的图标,当前屏幕显示“网吧院线”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浏览该页面,分别按下键盘上“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屏幕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7、在上述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同门”,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8、点击“搜索”键,当前屏幕显示搜索结果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浏览该页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9、在该页面上查找并点击影片名为“同门[粤语]全集”的图标,当前屏幕显示影片介绍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浏览该页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10、点击该页面上“在线点播”目录中的“观看”,当前屏幕弹出播放器,开始播放,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随机选取播放页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中。11、关闭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分别搜索“伤城”、“爱斗大”、“观看”、“爱出猫”、“男儿本色”、“黑白道”、“文雀”,并重复上述操作。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王某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王某检查,该U盘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关闭上述保存于“桌面”的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将文档另存于U盘中。吴某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王某保管。返回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将保存于U盘中名为“力天网吧100825”的w0rd文档使用其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77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属实。被告联和兴公司、力天世纪网吧确认上述网吧由其经营。法庭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同门》,进行了播放。播放页面显示:“××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页面网址栏显示以“192.168”开头的局域网地址。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影片“同门”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影片时间,可反映该电影内容是完整的,其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同门》内容亦一致。另查,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于2002年3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隶属于被告联和兴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影《同门》的正版光盘片尾有××娱乐有限公司署名,结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以及××影片发行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娱乐有限公司系涉案电影《同门》的著作权人。××娱乐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同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转让给××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让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确认原告在授权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同门》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过权利人合法授权,有权就侵犯涉案电影作品《同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联和兴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7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力天世纪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同门》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联和兴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力天世纪网吧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力天世纪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系被告联和兴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联和兴公司应对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网尚公司与被告力天世纪网吧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未能证实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与被告联和兴公司存在关联,原告要求被告网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影《同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如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力天世纪网吧负担,被告联和兴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是适格主体。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是被上诉人获得诉权的关键证据,该证明书的第三条之(i)的第二款规定;一切合约及条款均列明于拟定的后附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无法出示该著作权保护授权书,致使无法确知涉案作品的授权具体内容。故被上诉人诉权存疑。二、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重大瑕疵,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虽没有全部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本案事实。另查,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被上诉人拥有影视作品《同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的计算机上提供影视作品《同门》的播放服务,上诉人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2、三被告立即将涉案影片从其网吧服务器删除;3、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同门》(又名《剑指同门》)电影的正版光盘标注的著作权人为:“××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显示,××娱乐有限公司系电影《同门》的出品公司,该片的版权持有人为××娱乐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方式:(1)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2)非专有独占性机顶盒电视点播权(IPTV)、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影片发行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拥有《同门》等电影的合法发行权,公司并将以上节目独家授权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运作,一切合约及条款均列明于拟定的后附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占性授权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上诉人开办的“力天世纪网吧”,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插入上诉人的上网卡,双击“影视音乐”的图标,屏幕显示“在线影院”页面,双击“网吧院线(本地)”的图标,显示“网吧院线”页面,搜索“同门”,查找并点击影片“同门[粤语]全集”的图标,显示影片介绍页面,点击“在线点播”目录中的“观看”,弹出播放器,开始播放,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随机选取播放页面。该公证过程,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同门》电影。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同门》电影,侵犯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被上诉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确定赔偿额明显过高,要求减少赔偿额,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