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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调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高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调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被执行人高思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高思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柳永才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永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