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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郭保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郭保国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郭保国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彩凤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