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知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杨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杨金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04044-1,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周会耀,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辉,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6409231253,南京天林装饰城杨金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天林装饰城五金厅17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小摆渡村田庄43号。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11151210,系南京天林装饰城杨金辉装饰材料经营部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小摆渡村田庄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梁 凯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