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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方晴晴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方晴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旸(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方晴晴,女,1985年6月3日出生,住谯城区。申请人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晴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亳州市���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亳劳仲案字(2011)第0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合肥明亮博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