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58-1号被执行人梁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广西桂林秀峰区XX。被执行人梁XX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所判处的附加刑,即罚金人民币XX元,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嫏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