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徐魏、谭彩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徐魏,谭彩云,陈军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魏,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谭彩云,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军杰,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徐魏、谭彩云、陈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邹建祥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华国芬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