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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