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