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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谭乐贵与王爱霞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乐贵,王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谭乐贵,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王爱霞,山东省昌邑市。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谭乐贵与被执行人王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爱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