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栖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衣云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衣云兵,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南照村。被执行人宋建业,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爱玉,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喜彦,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桂生,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甄学荣,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东南庄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喜彦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衣云兵、宋建业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衣云兵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官道信用社账户6223190607346605上的存款30334.7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