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罗棉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棉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罗棉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长安街。法定代表人杨建勋。本院受理原告罗棉棉与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罗棉棉2012年5月肠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罗棉棉,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