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邓锡香与杨才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锡香,杨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邓锡香。被执行人杨才忠。关于邓锡香与杨才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电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才忠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邓锡香偿清欠款人民币267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邓锡香确认,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锡香以被执行人杨才忠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锡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电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评审判员 石忠玉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永浪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