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新建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90号罪犯张新建,于河南省睢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5784.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新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