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孙建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商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生,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玉东,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孙建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依据(2012)陇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依据调解协议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122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2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