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桦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学新与桦甸市远洋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新,桦甸市远洋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桦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吴学新,男。委托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远洋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德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新与被告桦甸市远洋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新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吴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