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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于某,郭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彪。被告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成,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于某、郭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