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于某,郭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彪。被告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成,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于某、郭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