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卞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卞万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庄村委会支庄。法定代表人:李仁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万全。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