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溧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华某与皮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某;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溧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华某委托代理人夏玲玲,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某。原告华某诉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玲玲,被告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恋爱,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育儿子皮某某。婚后,被告沉迷于打牌、网络游戏,经常深夜或凌晨才回家。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对家庭也极不负责任。出于珍惜,原告多次苦口规劝,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为此争吵频繁。被告婚后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极大的影响。原告已经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皮某辩称,被告于2004年经同事介绍与原告相识,双方自由恋爱三年后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错。平时打牌玩游戏也是偶然的,且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就基本上不再打牌玩游戏了。被告婚后的工资卡一直是交予原告的,到其归还时卡上已经只有一百多元了。因此,原告说的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也不是事实。原告提供的录音是在被告赶着改写单位稿件时,出于应付心理而作的回话,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总之,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与被告皮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6日,二人生一男孩,取名皮昊冉。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沉迷于打牌及玩游戏,未能对家庭及儿子尽责,与被告的夫妻矛盾开始产生,并不断恶化。2012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虽经本院调解,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要求和好,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日记等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共同维持和睦、温馨的婚姻关系。本案原告华某与被告皮某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矛盾多因生活琐事而引起。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珍惜夫妻感情,遇分歧采取正确的解决方式,应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华某与被告皮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孙爱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傅 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