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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房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66号原告:房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房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