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泽堂申请执行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扣划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堂,朱相天,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堂被执行人:朱相天被执行人: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民初字第970号民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相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757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