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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泽堂申请执行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扣划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堂,朱相天,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堂被执行人:朱相天被执行人: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民初字第970号民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相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757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