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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芳,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邢春芳。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路16号华威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春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郑仲裁第5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等。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审查,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西执裁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第574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执仲字第00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