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章萍萍与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88号原告:章萍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代理人:张大红,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萍萍与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萍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72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72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