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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龙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豫Exx**号汽车,从安阳市殷都区北辛庄行驶到了龙安区海村一麦田地里,后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被告人袁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豫Exx**号汽车,从安阳市殷都区北辛庄返回市区,行驶到龙安区海村路段时,闯入一麦田地里,后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了2012年3月10日12点多,喝酒后开车从殷都区北辛庄行驶到了龙安区海村一麦田地里,被民警查获的事情经过。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12时左右在其家和袁某某喝酒,后来知道袁某某把车开到海村麦地的情况。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已达醉酒���态。另有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和关于袁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的面包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宋子晶????????????????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董?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