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学文(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