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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乳山市果胶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破字第1-2号申请人:山东省乳山市果胶厂。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闽,任厂长。2012年2月14日,申请人山东省乳山市果胶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山东省乳山市果胶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山东省乳山市果胶厂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辛夷审 判 员  徐建义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佳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