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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小梅与李殿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梅,李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吴小梅。委托代理人:夏雨农。被告:李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梅诉被告李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梅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小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小梅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