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9-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贾昌军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贾昌军
案由
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曙光路7号。法定代表人任国强,系该行行长。被告贾昌军,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市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诉被告贾昌军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