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77号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波,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1-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